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玄检诉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61984********,汉族,大学文化,南京**有限公司**,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街**号**幢**室。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4日零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醉酒驾驶苏AE****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玄武区九华山隧道处被交警一大队民警查扣,后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蔡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0.7mg/100ml血。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如实供认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情况、户籍资料、查扣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4.现场录像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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