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住枣强县**镇**村**号。2013年2月4日蔡某某因犯盗窃罪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600元。2020年8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酒后驾驶冀T*****号小型汽车从深州市**镇**村**饭店门前(广告牌东侧)起步一两米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3.3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驾驶机动车行驶距离短,没有发生危害后果,酒精含量较低,并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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