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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二部刑不诉〔2020〕330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4日23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6****小型轿车途经乐清市旭阳路双雁路至良港路路段处卡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酒精含量为95mg/100ml;经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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