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Z128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77********,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宿舍**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5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路**烧烤酒吧和朋友吴某某等人一起喝酒吃夜宵。期间,蔡某某喝了2瓶雪花啤酒。次日凌晨0时30分许,蔡某某接到烧烤吧内服务员电话称其号牌为琼A3****白色丰田小型越野客车停放在烧烤吧停车场路口堵住了其它车辆的通行,让蔡某某出去挪车。随后,蔡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路“**烧烤吧停车场内挪车时,碰撞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停车场内的琼AS0****小轿车的后尾部,造成两车受损、无人伤亡的交通事故。后李某某的朋友报警,民警到场后发现蔡某某有饮酒嫌疑,依法当场对蔡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67mg/lOOml。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蔡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检测出蔡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23mg/100ml。
另查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蔡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的损失,取得了李容华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决定对蔡某某作不起诉。
扣押的驾驶证已吊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陈 艳
书 记 员:梁 玲
2020年8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