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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1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移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交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20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酒后驾驶粤S****8号黄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东西湖区塔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塔西路武汉卷烟厂北门时,遇民警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呼气酒精含量为83mg/100ml,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带至本市汉阳医院抽取血样并约束醒酒。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1.19mg/100ml。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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