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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Z99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21970********,汉族,大学本科,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号**房,住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阁**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定管辖的规定,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蔡某某,听取了蔡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李子丹的见证下与蔡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和其同学在湛江市乐山路“中国城”酒店聚会喝酒后,驾驶号小型越野客车返往湛江市霞山区。2时45分许,蔡某某驾车行驶至海滨大道开发区第二小学路段时被交通警察查获喝酒后驾车,现场呼气测试出酒精含量为125mg/100ml。经依法抽血送检,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出蔡某某的血液样本中乙醇的浓度为120.06mg/100ml。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醉酒程度较轻,到案后认罪认罚,具有法定可以从轻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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