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县,现住址:甘肃省**县**乡**村**号。2019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04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饮酒后驾驶车号为甘A*****的小型轿车,从**镇出发行驶至兰州市城关区**路东段加气站时,被东岗大队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69.9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9.90mg/100ml,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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