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经商,户籍地和出生地福建省城厢区,现住莆田市城厢区**镇**村**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1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饮酒后驾驶闽B*****号小型轿车行经324国道121KM+150M路段被仙游县公安局查获,经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蔡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5.35mg/100ml血,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于2020年4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蔡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调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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