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镇**村**乡**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5日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3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酒后驾驶闽D*****号小型汽车未熄火停在厦门市同安区同源路与新民大道交叉口,后在驾驶座上睡觉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样检测,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3.9mg/100ml。
2020年4月22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同安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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