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木工,群众,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住福建省闽清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8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姚兴禄,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1时许,闽清县公安局民警在闽清县梅城镇大路村大路小学路口路段查获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其涉嫌酒后驾驶闽******普通二轮摩托车。经抽取蔡某某的血液送至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1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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