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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住贵定县**街道*****单元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被龙里县公安局拘传。

本案由贵州省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21时许,蔡某某酒后驾驶其贵J****2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龙里县龙山大道西关坡至张家湾300米处时,被龙里县公安局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对蔡某某作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2mg/100ml。后蔡某某被带至龙里县人民医院抽取抗凝管血液血样两管,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5.68mg/100ml。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对本案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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