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二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1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麻城市夫子河镇,住夫子河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夫子河镇**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蔡某某配合呼吸式酒精测试,经检测,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mg/100ml。 经抽血化验鉴定,蔡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定量检测为91.92mg/100ml。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坦白情节、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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