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519******693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县人,农民,家住**镇**村81号。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8日23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醉酒后(经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29mg/100ml)驾驶鄂A*****白色宝骏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洪洞县***街西门口时,被洪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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