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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罪)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92********,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销售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路**段**号**层,现住长沙市雨花区上海城**栋**房。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中午,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和朋友在长沙市岳麓区湖南大学附近的饭店吃中饭时饮酒,当晚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驾驶湘******号雪铁龙牌小型汽车沿时代阳光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万家丽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2.7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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