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31972********,汉族,初中,务农,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退回红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1月20日红安县公安局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红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5月中旬开始, 徐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蔡某某擅自在倒水河杏花乡龙谭寺电站下游河段非法采砂,并聘用万某某开挖机,李某某开铲车,赵某某记账,姚某某现场协调车辆,徐某某和蔡某某共同支付聘用人员工资。经红安县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测量,该采砂点累计采砂面积达13023平方米,平均深度1.5米,累计盗采黄砂19176立方米,经红安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采的黄砂总价值为575280元。
本院认为,认定蔡某某与徐某某(已判刑)合伙非法采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达不到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