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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失火案)_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宁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女,19**年8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自治县,住关岭自治县**镇**村**组。

本案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5日向关岭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改变管辖,关岭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6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上午11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和儿子杨某某、儿媳妇谢某某、孙女杨某甲到关岭自治县**镇**村**组自家地里除草。当日12时许,除草完毕时,蔡某某用一次性气体打火机焚烧地里杂草时不慎引发火灾。火灾发生后,蔡某某及其家人积极救火并报告村委干部,在村干部、护林员及其他村民的帮助下于2020年3月10日2时许将火扑灭。经现场勘验,此次火灾过火面积为189.6亩,均为林地,毁坏林地地类及特殊灌木林地6.9亩,涉及未成林造林地182.7亩;林种均为水土保持林面积为189.6亩;森林类别均为一般公益林面积189.6亩;优势树种涉及白刺花面积6.9亩,涉及柏木面积为182.7亩。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于2020年3月10日上午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蔡某某在上述失火地域补植补种枇杷树种3156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农业劳作过程中未确保野外用火安全,过失引起山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较大,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蔡某某系在农业劳作过程中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蔡某某犯罪时系74周岁老年人;蔡某某案发后积极救火并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蔡某某案发后积极补植复绿,恢复生态;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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