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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妨害公务案)(蔡永帅)(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9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住******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蔡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3日上午,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P*****的货车从周口往郑州送货,10时30分左右途径西华县西漯路口时被西华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马某某、周某某、赵某某等人查获,因没有大货车驾照,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加速驶离。在执法人员驾驶摩托车进行拦截时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仍不停车接受检查,将执法人员驾驶摩托车撞倒后逃逸。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事后取得执法人员的谅解,认罪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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