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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妨害公务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邛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92********,汉族,高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蔡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驾车载着周某某在邛崃市临邛街办红旗村1组一路边发生交通事故,后邛崃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游春晖带领辅警孔林到达现场处理该交通事故。蔡某某、周某某在民警处理交通事故时拒不配合,并采用辱骂、殴打等暴力方式妨害民警依法执行公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邛崃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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