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6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2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23时许,新华路派出所民警丁某某带领辅警赶到红花岗区兴雨唱吧出警,在了解情况后将嫌疑人蔡某某带回派出所处理,嫌疑人蔡某某到派出所值班室后不听民警的劝阻故意扰乱单位办公秩序,民警丁某某在制止的过程中遭到嫌疑人蔡某某的殴打,嫌疑人蔡某某的双手在被警察强行控制后还用脚打,踢打在民警丁某某的裆部,致使民警丁某某会阴部软组织受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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