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1092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90*******,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宁波**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经理,住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l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乐某某(另案处理)在宁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将宁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生产计划单、客户信息、产品报价等信息泄露给**公司总经理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为**公司谋取利益。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期间,乐某某多次收受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4152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有借据显示乐某某向蔡某某个人借款约17万元,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借款系**公司给予乐某某的好处费,仅能证明**公司向乐某某行贿7.2万余元。由于单位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追诉标准为20万元以上,蔡某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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