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4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不起诉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2月19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3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饮酒后,在本市白云区**街**路**广场**奶茶店门口,打砸该店内的定制花箱、冰箱、桌椅等物品;打伤前来劝阻的保安周某某、邓某某。经鉴定,蔡某某损坏的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411.4元;周某某、邓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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