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启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台湾居民居住证号码830000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台湾省桃园市龟山区**里**路**号,住江苏省启东市**镇**苑**号楼**室。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7日,本院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于2020年7月22日16时许,发现其车牌为苏F1****的宝马轿车右侧面有黑色磕碰痕迹,认为系被害人曹某某停放于右侧停车位上的车牌为苏FR****的江铃轿车开门撞击所致,遂持刀将苏FR****车身后部多处扎损。经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苏FR****车被损价值人民币4697元。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于2020年8月14日被民警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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