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231996********,汉族,文化程度本科,**市**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县,现住广东省**市**区**小区**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30日被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苍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明知银行卡可能被他人用于洗钱、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办理的银行卡贩卖给孙某某(另案处理),获利220元。其中被害人夏某某被诈骗的51.24万元通过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贩卖的浦发银行卡(卡号62179204********)转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立案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及同案人员王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