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20时至23时许,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栖霞区南炼二村小区北铁路边一二层小楼二层西侧第二个房间内,以麻将牌为工具,以“斗牛”的方式组织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并雇佣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帮其看管水箱,雇佣杨某某站岗望风。
2019年11月4日0时许,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民警在该赌场现场查获以“斗牛”方式进行赌博的管某某、郑某某等人,查获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看管“水箱”一只,内有被告人王某某抽头获利款人民币14200元。归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管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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