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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江检职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 :350322********0810, 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镇**村,现住在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6月15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3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0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11月22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邱某某伙同徐某某自2019年4月开设赌场期间,向邱某某、徐某某开设赌场建立的 QQ群内拉入一名参赌人员,从中获利1200余元。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 系从犯,积极退还赃款,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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