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863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1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浙江省嘉善县**街道**村**号。因赌博,2019年9月2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金伍佰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4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上旬至2018年12月上旬期间,刘某某、钱某某在**县**街道**村**泾**号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家中开设赌场,纠集参赌人员周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以“筒子功”形式赌博三场,抽头渔利6200余元。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行为,系共同犯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能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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