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021986********,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小区。因本案,于2011年9月30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黄某某(在逃)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及李某某、陈某某共谋在长宁县开设赌场,约定利润分成后,由李某某寻找场地,黄某某与蔡某某、陈某某介绍赌博人员,同时上述4人也参与赌博。2011年6月初,黄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蔡某某等人在长宁县**镇**村**组何某某、安某某夫妇住宅附近以麻将推筒子的形式开设赌场组织赌客赌博。在开设赌场期间,黄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蔡某某安排专人在赌场内帮助管理赌场秩序、放风及开车接送赌客。2011年6月9日下午,该赌场被长宁县公安局查获,现场查获参赌人员20余人,赌资25428元。

本院认为,蔡某某上述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构成开设赌场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蔡某某不起诉。

     

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