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021986********,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小区。因本案,于2011年9月30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黄某某(在逃)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及李某某、陈某某共谋在长宁县开设赌场,约定利润分成后,由李某某寻找场地,黄某某与蔡某某、陈某某介绍赌博人员,同时上述4人也参与赌博。2011年6月初,黄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蔡某某等人在长宁县**镇**村**组何某某、安某某夫妇住宅附近以麻将推筒子的形式开设赌场组织赌客赌博。在开设赌场期间,黄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蔡某某安排专人在赌场内帮助管理赌场秩序、放风及开车接送赌客。2011年6月9日下午,该赌场被长宁县公安局查获,现场查获参赌人员20余人,赌资25428元。
本院认为,蔡某某的上述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构成开设赌场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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