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690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至4月4日期间,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及吴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吴某某租住的平阳县**镇**路**号**单元**室以扑克牌“四副头”的方式供赌客赌博,非法抽头渔利人民币1万元。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4日在上述地点当场抓获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及吴某某,现场查获参赌人员11人、赌资人民币17248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及吴某某、李某某已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财物暂扣单、发还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左某某、林某某、周某乙、薛某甲、郑某某、陈某甲、章某某、陈某乙、杨某某、黄某某、程某甲、程某乙、薛某乙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及同案人员吴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由平阳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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