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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抢劫案)_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遂宁市安居区人,农民,住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2015年3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犯有抢劫罪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从安居区石洞镇亭子坝村沿公路寻找作案对象,二人随身携带弓弩、箭等物品。行至安居区东禅镇三联乡一农户,看见有一条白狗在房前,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就用弓弩装上麻醉针将狗打死准备偷狗时,被主人吴某某发现,二人驾上摩托车逃离现场,在离案发地近500米的公路边休息,五分钟后,见一轿车追来,二人又驱车逃离,同时蔡某某不断使用手电筒以及毒针射向追赶骄车并成功逃离。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具有量刑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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