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62********,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4月26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5日、2018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1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包某某、浙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某、东阳市**塑料五金厂、蔡某某、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5月27日,东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包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378358元并支付利息,被告浙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某、东阳市**塑料五金厂、蔡某某、金某某对借款本金人民币5378358元及预期利息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包某某追偿。后包某某上诉,因未及时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于2017年4月7日生效。
2017年5月2日,吴某某向东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东阳市人民法院同日立案执行。2017年5月9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包某某、浙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某公告送到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向被执行人东阳市**塑料五金厂、蔡某某、金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2017年5月22日,东阳市人民法院裁定查封金某某登记所有的坐落于本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世纪花园房产、蔡某某登记所有的坐落于防军镇蔡家村的房地产、东阳市**塑料五金厂登记所有的坐落于本市南马镇葛府村葛府的房地产、被执行人浙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所有的坐落于本市南马镇**路**号的房地产,于2017年7月13日向金某某送达。2017年8月8日,东阳市人民法院作出房屋拍卖及限期迁出裁定,限被执行人东阳市**塑料五金厂、金某某于2017年9月8日前将名下所有的房地产腾空移交法院执行,于同日向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送达。2017年10月13日,东阳市人民法院短信告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若其再不腾空房屋,将会追究其法律责任。到期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金某某未履行腾空房屋的义务,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18年4月16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将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金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移送东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东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8月4月23日,公安机关抓获被不起诉人蔡某某。
2018年8月24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和金某某对(2015)东商初字第3053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11月16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2019年6月11日,东阳市人民法院拍卖金某某名下位于本市江北街道**街**区的房产,得款人民币2483500元,后发放给吴某某人民币2429208元。
2019年11月26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金某某与吴某某达成和解协议。2020年1月9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和金某某履行和解协议完毕,并已取得吴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已履行完毕债务且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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