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易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住******,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刘某某在挂靠北京盈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易县东创山语湖项目景观工程项目施工期间,拖欠工人2018年-2019年度工资1246350元,经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责令支付,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作为公司法人仍拒不支付,易县公安局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经核算确定全体工人工资数额776278元,其主动全面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并取得工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人蔡某某有支付能力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巨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降本增效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蔡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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