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70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3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湖北省竹山县**乡**村**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蔡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从陈某某处承包金华市金东区**办事处前楼下新村外墙多彩漆工程,并组织工人施工。截止案发,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拖欠李某甲、李某乙、郭某某等十七人工资共215663元。

案发后,上述拖欠工资均已结清,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书悔过具结书,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具结悔过、及时消除危害后果、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