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70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3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湖北省竹山县**乡**村**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从陈某某处承包金华市金东区**办事处前楼下新村外墙多彩漆工程,并组织工人施工。截止案发,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拖欠李某甲、李某乙、郭某某等十七人工资共215663元。
案发后,上述拖欠工资均已结清,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书悔过具结书,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具结悔过、及时消除危害后果、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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