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公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2198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政治面貌:群众,住福建省晋江市**镇**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
公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26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应黄某某(另案处理)所托,在福建省晋江市建设银行柜台,用自己卡号为62170018300********的建设银行卡,取出诈骗犯罪嫌疑人转入的人民币20万元,并交给黄某某,其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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