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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2001********,汉族,大专在读,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村。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5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明知其微信账号用于收取违法犯罪所得,仍于2020年2月15日向他人提供微信账号。后吴某某、章某某等人在实施诈骗犯罪时使用上述微信账号收取、转移赃款合计2421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户籍信息证明、学生证、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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