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兴城市,现住兴城市**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未委托辩护人。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兴城市**乡**村**屯,与被害人王某某因砍树一事发生争执,后蔡某某持木棒将王某某鼻部打伤。兴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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