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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Z285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5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6月5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7日22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前山翠微村长水街**号门口,因酒后和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发生口角,被害人刘某某和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互相殴打,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持塑料凳对刘某某实施殴打,致使刘某某嘴部等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根据现有证据认定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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