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住佛山市南海区**镇**厂员工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04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聋哑人)怀疑被害人王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隔海大道华记美食夜宵时盗窃其手机,蔡某某两次将王某某摔倒在地上,并踢了王某某一脚,后王某某当众从自己裤袋拿出了蔡某某的手机,接着罗某某冲过来踹了王某某一脚,蔡某某、罗某某两人殴打伤害王某某的行为致使王某某右锁骨远段斜断性骨折,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王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2019年7月26日,蔡某某、罗某某和王某某达成谅解协议,由蔡某某、罗某某一次性赔偿医疗费及后续医疗费用共计肆万元整,王某某于2019年7月26日、2019年8月20日共收到赔偿4万元。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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