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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甲,男,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东省东莞市**镇**小组**号(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小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某某。

辩护人陈某某群,广东公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20日、2019年4月26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3月15日、2019年5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7月9日。

东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2013年6月1日,被不起诉人蔡某甲伙同蔡某乙添(另案处理)与蔡某丙(男,47岁已故)在本市**镇**社区**路**场旁路段因金钱问题发生口角,致使发生冲突,蔡某甲等人持刀砍伤蔡某丙致使蔡的左眼角等处受伤。在这过程中,蔡某丙叫了被害人徐某某伟、郭某某与何某某友、马某某用到现场,后蔡某甲、蔡某乙添持刀砍伤了徐某某伟、郭某某。经对徐新徐某某伟验伤为重伤。

本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东莞市公安局认定蔡某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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