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樟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住永泰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5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在永泰县城峰镇龙峰园“华朋”家具城旁的巷子处,因车辆避让问题发生口角纠纷,后双方发生互殴,造成被害人黄某某左手受伤。经永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2020年11月19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黄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万元,取得被害人黄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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