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罗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530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湖东镇**村委会**村**巷**号,住深圳市罗湖区**村**栋**室,工作单位深圳市罗湖区**市场**档,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5时许,罗湖区**市场**档口前的道路比较拥堵,推着手推车的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与相向而行推着三轮车的熊某某互不相让,双方产生口角,进而引发了两人的肢体冲突,期间,蔡某某一拳捶在熊某某的左手上,随后熊某某上前推了蔡某某,并用三轮车钥匙扎了对方的胳膊两下。经鉴定,蔡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熊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9年9月17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对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日,蔡某某与熊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蔡某某赔偿了熊某某的损失并得到了熊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与被害人熊某某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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