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逮捕。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取保候审。
律师:张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3684,联系电话137********。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19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栋**楼到**楼承接台, 因与被害人胡某某发生争吵并发生互相殴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胡某某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伤情鉴定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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