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故意伤害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蒸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甲,曾用名蔡某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16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文静,系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蔡某甲因其哥哥家要在与万某甲家中间的土坡边修一面护坡挡水墙,在修护坡挡水墙的位置有一棵万某甲家的树。在2020年6月8日上午8时许,蔡某甲的母亲找万某甲协商,但协商无果,遂让蔡某甲到家里去拿柴刀和木锯来砍树,蔡某甲母亲从蔡某甲的手里拿过柴刀准备砍树时,万某甲就挡在了树前。蔡某甲看见万某甲挡在了树前,手里还拿着一把锄头,就把手里的木锯丢在了地上,上前挡在自己母亲的前面,然后双方发生争吵,在争吵时,蔡某甲看见万某甲情绪很激动,就上前用一只手欲将万某甲拖开,万某甲看蔡某甲动手了就在蔡某甲手上抓了一下,蔡某甲看见万某甲抓他,就用两只手把万某甲拖摔在地上。万某甲摔在地上后就叫痛,并说蔡某甲打她,要死他家去。然后万某甲就在地上爬,要爬到蔡某甲哥哥家去,蔡某甲不准万某甲爬进去,就在万某甲快爬到他哥哥家时进行阻拦。经蔡某甲多次阻拦无果后,蔡某甲就在万某甲左腿大腿处踢了4、5脚,后又在万某甲的屁股、肩膀各踢了一脚。经衡阳市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万某甲的伤势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蔡某甲赔偿被害人万某甲医药费等费用共计拾捌万元整,双方已经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蔡某甲因邻里纠纷,将万某乙打伤,致对方受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因蔡某甲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万某乙已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蔡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万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对被不起诉人蔡某甲的取保候审措施由衡阳县公安局解除。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