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21989********,汉族,中共预备党员,广平县**职工,大专文化,住广平县**镇**路**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22时许,蔡某某在**饭店和游某某等人吃饭喝酒期间,蔡某某与游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二人在饭店外双方发生打架,蔡某某将游某某打伤,致游某某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属轻伤二级。2019年11月23日,当事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游某某对蔡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019年12月6日,蔡某某到广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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