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检诉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沛县**街**公寓**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曾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于2017年9月26日被沛县公安局沛城派出所罚款伍佰元。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矿业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矿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晚,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徐州市沛县**煤矿会议室内,因感情问题与王某某发生纠纷,并拳击被害人王某某头面部,致其右侧鼻骨合并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鼻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8月7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后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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