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6241962********,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乡,住竹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9时许,杨某某因去自家地里干农活的田坎上的路不方便,便从家里拿着锄头和铁钎拆田坎石岸修路,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以修路位置是其地畔为由阻止杨某某拆石岸修路。在阻止过程中蔡某某坐在地上紧紧抱住杨某某的左某某上部分,杨某某试图抬脚时失去重心跪在地上,致杨某某“左腓骨小头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跪地时杨某某的左大腿与小腿关节处压在蔡某某的右手前臂上,整个身体压在蔡某某身上,同时杨某某手中的锄头柄砸在蔡某某的左侧额头处,致蔡某某左侧额头受伤。两人僵持了一段时间,双方松手站起来后,蔡某某拿起地上的钢钎殴打杨某某,杨某某用右手阻挡,导致杨某某右手中指和右侧额头受伤。随后双方住手,蔡某某打电话报警,民警现场处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为了阻止杨某某继续拆石岸修路,采取坐在地上紧紧抱住杨某某的左某某上部分的方式阻止,没有实施殴打、撕扭杨某某的左腿等故意伤害的行为,现蔡某某积极赔偿杨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竹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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