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304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武都区**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13时许,在武都区**镇**村**门口,因道路纠纷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陈某某女婿)和亲属王某某、王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尚某某发生打架,在打架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致伤王某某腰部。后经陇南市武都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腰部损伤为轻伤二级。2020年11月10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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