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甘肃省清水县,公民身份号码6205211966********,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清水县**镇人民政府干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镇**路**号,现住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镇**社区**路**号楼**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清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被清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亚云,甘肃德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清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清水县**镇**路的范某某家给范某某父亲守夜,就和守夜的人一起喝酒,2019年12月30日2时许,蔡某某就出去准备买烟,出来之后就想着回家去取烟,走到清水县**镇**路**路口时,发现路边的垃圾池内有白色泡沫板,蔡某某就将泡沫板拿上准备回家用来栽花,走到西华路18号路口时,发现清水县**镇家属楼下停着一辆汽车,蔡某某就想起以前因为别人在这里停车,自己在劝阻时发生过争执,蔡某某就有点生气,就将汽车的左后视镜掰掉,后又想将汽车用火点了,就将手里的泡沫板放在汽车的轮胎下,用随手携带的打火机点时,没有点燃,就从汽车后面的垃圾箱内找了几个塑料袋,将塑料袋用打火机点燃后放在泡沫板上,将汽车点燃,点燃之后看了一会,发现火势越来越大,就打电话让消防队来将火扑灭,后蔡某某就又回到范某某家守夜,宋某某在开车时发现汽车被烧就打电话报警。
经天水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清水县公安局办理的蔡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中涉及的被毁坏的海马牌汽车及其车内物品在2019年12月30日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陆万贰仟伍佰贰拾伍元肆角整(62525.40元);经甘肃省天泰司法精神病鉴定所鉴定:蔡某某患癫痫,本案中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本案中蔡某某患癫痫,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蔡某某在将汽车点燃后,害怕火势太大,又主动打“119”报警电话,其行为对于防止事态扩大化起到了一定作用。事发后其家属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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