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1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盐城市盐都区,住盐城市盐都区**街道**村**组。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5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退回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12月1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2月24日下午,蔡某某途经被害人洪某某承包的鱼塘,看到鱼塘边栽种了大量树苗,出于泄愤拔出其中1051棵,后未施救使被拔树苗全部死亡。经鉴定,被损毁树苗为美国曼地亚红豆杉,价值43091元。经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鉴定,蔡某某患精神发育迟滞(轻度),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认定的蔡某某拔出的树苗数量、蔡某某拔树苗行为与树苗死亡之间因果关系大小等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是否存在共同犯罪也未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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