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石景山区**部**,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1月18日至12月18日、2020年1月17日至2月17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18日至3月31日)。

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9月8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石景山区**超市内,以送派出所拘留遣送为由,敲诈在超市内偷窃商品的事主刘某某夫妇人民币12000元。2018年9月13日,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理由如下:根据证人王某某、魏某某证言及蔡某某供述,2018年9月8日,蔡某某伙同他人收取被害人刘某某夫妇12000元换购的美通卡后,告知其主管王某某,并于次日通过该超市收银科长魏某某上缴公司。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没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蔡某某主观上具有敲诈勒索的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