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区**村**号,现住该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定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
定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6月13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与同案犯白某某将蔡某某的电动三轮车放在定州市永辉超市附近后被丁某某盗走,随后白某某、蔡某某对丁某某进行敲诈未遂后报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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